雷火竞技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雷火竞技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雷火竞技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结合雷火竞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雷火竞技学生在学校和学院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雷火竞技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雷火竞技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雷火竞技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各部门配合学校资助中心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监督勤工助学资金使用和岗位设定。
第六条 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学生招聘、考核、培训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开展院内勤工助学活动,挖掘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为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创造条件。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安排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害身心健康的劳动。
(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到勤工助学岗位,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风俗习惯。
(六)制定并完善勤工助学有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勤工助学用工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业务培训、教育及管理。
第八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智力型、事务型为主,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十条 设岗原则:
(一)积极开发院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岗位设置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等为主,合理安排用工数量和助学时间。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学习不受影响。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岗位。院内勤工助学岗位以长期性岗位为主。
第十二条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是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辅助性岗位,不能完全代替教职工本职工作。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勤工助学岗的积极作用,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
第十三条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程序:每学年开学初,学院向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设岗申请,填写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聘请雷火竞技学生从事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推荐适合学生参加,并签订协议。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具备条件:
(一)遵守学校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二)学习刻苦,正常完成学业。
(三)有一定课余时间,能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聘用程序: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岗申请表,说明个人情况。班级初步筛选后,将名单报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安排培训,合格者根据岗位需求及专长上岗。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学生要明确岗位要求,服从设岗单位管理,认真履行职责,按时保质完成工作。妥善处理勤工助学与学习的关系。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离岗须经设岗单位同意,报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备案,否则按自动离岗处理,当月报酬不予发放。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长期性岗位聘期一般为一学年,聘期结束后可续聘。
第二十条 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报送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办公室。临时性岗位考核在工作完成后五日内报送。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报酬的依据。对考核不合格者,两次考核不合格取消在校期间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各岗位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院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工资按月计算,根据考核结果按工作时数计算报酬,以学院为单位编制发放表,经学院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一)院内固定岗位工资每小时报酬不低于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岗位报酬不低于每小时12元。
(二)校外勤工助学薪酬标准不低于聊城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三)院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标准可根据国家资助政策和聊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院内非营利性单位勤工助学活动,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参与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基金与经费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划拨。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劳动报酬、与勤工助学有关的费用、奖励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等。结余经费可统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支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签订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许可在校内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或招聘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学院将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得违反学校及学院规章制度,不得影响正常学习和工作秩序。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雷火竞技。
雷火竞技
2024年11月28日